原告六人与厦门某旅行社的旅游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05年7月25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六人诉称,2005年5月26日,原、被告签订一份《国内旅游组团合同》,由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到桂林、昆明、大理、丽江、泸沽湖三飞十日游。出发时间为2005年5月30日,结束时间为2005年6月8日。旅游费总计26200元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依约于2005年5月30日上午6时10分左右到达厦门机场,并在合同约定的厦门机场出发厅10号门等候被告的导游人员前来。但直至7时20多分,被告的导游才赶到,造成原告六人无法登机。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无法按合同约定进行旅行。故诉请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旅游费26200元,并支付违约金26400元。同时由被告赔偿损失1067元。
被告某旅行社辩称,虽然由于被告导游工作的失误,致使原告无法准时登机,但被告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,改订下午的飞机,但原告仍单方毁约,致使合同无法履行,造成被告的损失。故应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。
此案的发生归根到底,系因为旅行社发生了极为弱智的错误造成的。
在现实生活中,旅行社一但出现游客投诉,绝大部份会与游客协商,用赔偿的办法解决,以息事宁人。于是,有的游客就抓住了旅行社的这种心态,往往开出了一些按正常程序处理标准高出几倍的条件,那怕是这样,最终以旅行社妥协而告终的并不鲜见。
据了解,在此案中,出现误机后,旅行社当即派人到机场将六位原告接回旅行社办公室,与其商讨补救措施,为继续旅行合同,旅行社提出:给六位原告每人补偿三佰元人民币,改乘下午由厦门—广州的飞机转到桂林(按当天的航班情况,如果要继续履行合同,这是唯一的办法),所有游览项目不变,且行程顺延一天,所有因更改行程产生的损失费用,由旅行社承担。六位原告不同意上述上方案。于是,旅行社又提出把赔偿增加到每人五佰元,原告仍不同意,并提出要求每人赔偿1000元人民币后,按以上方案继续履行合同。
旅行社认为,这样的要求无法接受,协商不成,谈判破裂。当六位原告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时,旅行社又对原告提出了反告,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多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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