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申办前往港澳通行证
赴港澳定居,需申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》;
申请前往港澳定居人员须由档案所在地的单位人事部门签名并出具“同意赴香港 / 澳门定居”的意见,加盖公章。
14岁以下儿童由父母、监护人出具“同意赴香港 / 澳门定居”的意见。
本人携带全部原件和A4规格的复印件,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。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,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(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)证件照1张;与定居相应的证明材料;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首页、本人资料页、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。
二、夫妻团聚
夫妻一方为港澳居民,另一方为北京市居民,赴港澳团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:
(1)邀请信(核对原件、收复印件);
(2)港澳方居民的港澳身份证复印件;
(3)港澳居民的《港澳同胞回乡证》或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》复印件;北京一方居民的户口本、身份证,收复印件;
(4)结婚证(核对原件,收复印件);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,原配偶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明,原配偶系去世的需提供其死亡证明,并收复印件;
(5)填写一张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(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)证件照片的《北京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》,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;
(6)夫妻分居团聚类可携带所有未满18周岁的子女,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“携行儿童”一栏填写外,还需另填写一张《北京市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》,14周岁以下子女由父母、监护人出具意见,14周岁以上子女由学校或派出所出具意见并盖章,并同时提交子女出生证明、户口簿(核对原件,收复印件);
(7)其它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。
三、照顾在港澳无依靠父母
父母一方或双方在港澳定居,年老体弱,60周岁以上,身边无子女,需子女前往照顾的,且子女年满18周岁,不满60周岁,须提供以下材料:
(1)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公证证明,此公证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,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的蓝章。如有子女在国外定居的,还需提交在国外定居的证明(如外文需到指定公司翻译);
(2)亲属关系证明,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或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;
(3)在港澳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;
(4)在港澳父母的《港澳同胞回乡证》或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》复印件;
(5)邀请信(核对原件,收复印件);
(6)赴港澳定居人的北京市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(7)填写一张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(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)证件照片的《北京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》,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。
四、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
60周岁以上无依靠的老人投靠在港澳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,直系亲属是指子女、孙子女;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、姐妹。须提供以下材料:
(1)内地确无子女的证明(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),如有在国外定居子女,需提供居住国的定居证明(如外文由指定公司翻译),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;
(2)亲属关系证明(由单位人事部门或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明);
(3)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;
(4)在港澳亲属的《港澳同胞回乡证》或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》复印件;
(5)邀请信(核对原件,收复印件);
(6)赴港澳定居人的北京市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(7)填写一张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(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)证件照片的《北京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》,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。
五、无依靠儿童投靠亲属
内地无依靠儿童(未满18周岁、含生日当天,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)投靠香港、澳门定居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,直系亲属指父、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近亲属指兄弟、姐妹。须提供以下材料:
(1)申请人出生证明(核对原件,收复印件);
(2)父母结婚证(核对原件,收复印件);如父母离异,需出具离异时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;父母双亡的孤儿需出具父母死亡证明;
(3)父母或港澳亲属的港澳身份证复印件;
(4)父母或港澳亲属《港澳同胞回乡证》或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》复印件;
(5)投靠人与其亲属关系证明(内地公证机关出具公证);
(6)邀请信(核对原件,收复印件);
(7)赴港澳定居人的北京市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(8)填写一张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(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)证件照片的《北京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》,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;14周岁以下儿童由监护人签写意见。
六、继承产业
定居港澳亲属因产业无人继承,所遗留资产总额应在500万港币以上,必须由内地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,须提交以下材料:
(1)产业所有人的死亡证明;
(2)产业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的证明(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的公证);
(3)申请人有继承权的证明(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);
(4)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;
(5)赴港澳定居人的北京市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(6)填写一张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(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)证件照片的《北京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》,出具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。
申请人得分以继承顺序为准,第一顺序为10分,第二顺序为9分,以此递减。第一顺序继承人为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第二顺序继承人为:同胞兄弟、姐妹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。内地继承人当中,只允许有一人前往定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