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来往大陆签注的受理
台湾居民持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临时来大陆停留1年(含)以下,可申请(无次数限制)签发3个月、1年一次或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,无需再办理居留手续。来往大陆签注有效期不得超过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有效期限,签注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计算。受理时提交填写完整的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、签注申请表》、有效期内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、有效期内临时住宿登记证明、2寸彩色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照片(白色或淡蓝色背景)1张即可办理。
二、居留签注的受理
台湾居民持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,可申请签发1年以上、5年以下居留签注。居留签注有效期不得超过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有效期限,签注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计算。台湾居民凭居留签注在大陆居留和入出境,无需再办理来往大陆签注。
(一) 受理范围:
1、在北京投资的;
2、在北京企业、事业单位任职、就业的;
3、在北京的学校、科研单位就学、学习或接受培训的;
4、在北京从事教育、科研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交流活动的;
5、在北京购置房产的;
6、与北京居民结婚的;
7、在京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;
8、上述人员的配偶、直系亲属;
9、寄养在北京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;
10、在北京居住,又不符合在北京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;
11、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。
(二)提交的相关材料:
1、填写完整的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、签注申请表》、有效的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、有效期内临时住宿登记证明、2寸彩色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照片(白色或淡蓝色背景)1张。
2、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,提交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(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0号)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。
3、申请人的随行配偶、直系亲属申请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、结婚证明。
4、其他相应证明:
(1)在北京投资的,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(法人代表、董事长、总经理及随行配偶、直系亲属,可办理5年以内居留签注);
(2)在北京企、事业单位任职、就业的,提交与任职、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、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(本人及随行配偶、直系亲属居留签注时限以相关证明为准,不得超过3年);
(3)在北京学校、科研单位就学、学习或接受培训的,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(本人及随行配偶、直系亲属居留签注时限以相关证明为准。);
(4)在北京从事教育、科研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交流活动的,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(本人及随行配偶、直系亲属居留签注时限以相关证明为准,不得超过2年);
(5)在北京购置房产的,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(房主及配偶、直系亲属可办理3年居留签注);
(6)与北京居民结婚的,提交结婚证(台湾居民一方及直系亲属可办理3年居留签注);
(7)在京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,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(居留签注时限以相关证明为准,不得超过2年);
(8)寄养在北京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,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、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、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(可办理3年居留签注);
(9)在北京居住,又不符合在北京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,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(可办理3年居留签注)。
三、补发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
台湾居民在北京丢失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、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有效期即将期满而不能及时出境、签注页已用完、原证件被损坏等,可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补发临时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和一次出境有效的签注。
申请补发临时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应提交:
(一)填写完整的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、签注申请表》、有效期内临时住宿登记证明、2寸彩色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照片(白色或淡蓝色背景)2张。
(二)其他相关证明:
1、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丢失:
(1)遗失地派出所出具的丢失证明;
(2)刊登作废声明的《北京晨报》。
2、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或延期页已用完,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离境的:
(1)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及复印件;
(2)探亲的,提供有关亲属的在京居住证明;
(3)如因患病,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(就医或住院证明)。
(4)有接待单位的由接待单位出具信函,说明其不能按期离境的原因;如没有单位的,由本人写明情况。
3、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被损坏的:
(1)提交已损坏的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》;
(2)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出具有关证件损坏原因和过程的说明。